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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12/3 10:13: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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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刑

1.罚金。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四种情况: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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