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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关税(2)

发表时间:2011/11/9 13:51: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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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二、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了解

一、关税税则概况

二、进口关税税率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三、出口关税税率

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出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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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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