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不同意移送;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移送。
另外,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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