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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有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2010年新增)
4.成员权
(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2010年新增)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六、相邻权(P113)
【解释】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1.关于土地的相邻权
(1)邻地通行权;
(2)邻地管线安设权;
(3)邻地使用权;
(4)邻地环境保护权;
(5)邻地安全保护权。
2.关于水流的相邻权
(1)相邻水流使用权;
(2)相邻水流排放权。
3.关于建筑物的相邻权
(1)相邻通风、采光权;
(2)相邻通行权;
(3)相邻环境保护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P114)
1.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解释】《物权法》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用益物权不包括( )。(2010年)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房屋租赁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C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P114)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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