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明
(一)证明
证明,是人们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事实的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
(二)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刑事诉讼中必须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事件是否发生,这是首先必须加以证明的问题;
(2)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各种情节;
(3)依法应当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节;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5)其他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承担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不同而不同。
公诉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自诉人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定的条件下,证明责任也可以转移。
(四)证明过程
证明过程,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断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五)证明要求
证明要求,是指证明主体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达到的标准。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是: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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