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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题(15)

发表时间:2011/12/20 10:59: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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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题

6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包括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C项中被申请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种类中的,但不是单独的证据种类,因此C项是正确选项。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6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A项错误。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错误。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6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题选项B受遗赠人是有权拒绝接受遗赠的,不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它选项中的行为都给其他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该题针对“民法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64.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始于成年,但是,法律同时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该题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知识点进行考核]

65.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对法人概念的理解。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组织的独立性、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承担的独立性。所以,某大学法律系、某机关财务科、某公司市场部均不具有独立性特征,不是法人。另外,分公司、分厂、分行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该题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知识点进行考核]

6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该题针对“民事权利”知识点进行考核]

67.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本题让选择既属于双方行为、又属于实践性行为的选项。遗嘱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先予排除。选项ACD中,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借用合同行为属于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所以答案只能选D。

[该题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6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期限和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不确定的,可能到来也可能不到来。甲的儿子可能考上研究生,也可能考不上,这是不确定的,所以不属于期限,而属于条件。如果本题中所附的条件成就的话,民事法律行为开始生效,故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题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69.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

[该题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7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类别。其中,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不要式、有偿合同。

[该题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7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再代理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全面,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7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按照规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包括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选项A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7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注意区分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它要求当事人以法定公开的方法让公众知晓何人取得何种物权,何人丧失何种物权,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晓物权的状态而蒙受损失。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它让受让人充分信赖法定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必顾及物权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的状态不符,大胆地进行交易,信赖公示的交易是安全有效的。

[该题针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74.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7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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