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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十章

发表时间:2010/11/30 16:10: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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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否则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及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必须由票据持有人提出申请;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审理程序

1.发布通知和催促公告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为催促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点;票据的主要内容及特征;申报权利的起止时间,该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不申报权利所产生的失权后果,以及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

2.发布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3.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具有以下效力:(1)宣告票据无效的效力。除权判决一旦作出,任何人不得以原票据为凭向支付人要求支付,支付人也不得支付票面上的金额。(2)作为支付凭据的效力。除权判决作出之后,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持除权判决,要求支付人支付原票据的票面金额。支付人不得拒绝支付。

但是,除权判决的上述效力具有相对性。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这一票据纠纷按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果确认票据不属公示催告申请人持有,则可作出新的判决,原除权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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