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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行政处罚法律制度(5)

发表时间:2011/8/2 10:47: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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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般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②级别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集中处罚机关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适用条件

1)必须是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2)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

3)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2.适用方式

方式
不予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
情形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①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②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③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①有较严重后果的;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处罚看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过时不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不再处罚。
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罚刑可相抵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抵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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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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