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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精讲(3)

发表时间:2011/7/11 11:54: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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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考点三】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类型

行政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协定。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和协定。

3.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解释】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解释】不仅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范围界限(如国务院组织法)、行使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而且规定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受害人补救(如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3)行政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解释】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制定公布。

【特别提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而是行使行政立法权。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4)行政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机关备案、批准后,才在本行政区域以内有效。

(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1】可以将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作为制定依据;也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解释2】在地域效力上,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以内。

(7)行政法的其它渊源

新增"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特别提示】考生应注意各行政法渊源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1)法律以"法"的形式表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法规以"条例"的形式表现,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规章以"办法"的形式表现,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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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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