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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备考笔记第一章(3)

发表时间:2012/1/31 11:22: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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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注意】会计基础没有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1)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试算平衡)

(2)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3)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4)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2.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重点)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一)《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1.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第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

(五)财产清查的规定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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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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