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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辅导十七

发表时间:2013/1/10 14:24: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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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讲义。希望本文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重要)

1.领购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承兑人为企业,信用保证程度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照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签发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注意】七个绝对记载事项,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注意】与支票进行区分。

2.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商业汇票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移的重要方式。

1.背书的分类——按目的不同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2.背书后的责任承担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背书的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行;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次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6.禁止背书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2)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应记载的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绝对记载事项;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6.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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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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