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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存货的核算
第一节 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概念与种类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具体的类别如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周转材料。特别说明的事,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但是,下列包装物,在会计上不作为包装物存货进行核算:(1)各种包装用的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商品、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而不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按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归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它们并不符合存货的概念,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概念,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与范围
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某个项目要确认为存货,首先要符合存货的概念,在此前提下,应当符合上述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
第二节 存货的计价方法
一、存货的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在确定存货成本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货先发出(销售或耗用),以此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收入存货时要逐笔登记每一批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时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价,逐笔登记存货的发出和结存金额。
(二)加权平均法
也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或月末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月初结存存货和本月收入存货的数量为权数,于月末一次计算存货平均单价,据以计算当月发出存货成本和月末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即平时收入时按数量、单价、金额登记,但每次不确定其结存单价,而是在月末时一次计算其本期的加权平均单价。本期耗用或出售的存货,平时只登记数量,不登记单价和金额,到月末时,再按此加权平均单价确定其金额。
(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