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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总结(15)来源:中大网校 【中大网校:中国最给力的教育考试网站】 2011年1月30日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演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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