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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基础讲义3

发表时间:2012/11/1 11:51: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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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讲义。希望本文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特殊: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此证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关系)

3.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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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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