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
一、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按照《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相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等会计电算化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
二、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用、维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2)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3)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4)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人员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的功能。
(5)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GB/T19581-《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6)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7)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在机内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8)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改变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环境,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初始化功能:
①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②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③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账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计算机内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④定义自动转账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⑤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⑥提供必要的方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2)应当具备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3)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应当进行控制。
(4)下列数据输入应有必要的提示功能:
①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重复;
②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③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④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⑤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5)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提供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
(6)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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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