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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串讲10

发表时间:2012/10/30 16:1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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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串讲。希望本文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l)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兑付支票的要求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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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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