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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财务成果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本节简要介绍利润及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一、利润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通过“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例10一26】甲公司20×9年有关损益类科目的年末余额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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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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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前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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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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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 000(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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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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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000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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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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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000(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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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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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00(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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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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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0 000(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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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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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000(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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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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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000(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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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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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000(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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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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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000(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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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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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000(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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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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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000(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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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转各项收入、利得类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35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营业外收入 25 000
贷:本年利润 3 675 000
(2)结转各项费用、损失类科目
借:本年利润 3 24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 300 000
其他业务成本 200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40 000
销售费用 250 000
管理费用 300 000
财务费用 50 000
营业外支出 100 000
经过上述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合计3 675 000元减去借方发生额合计3 240 000元即为税前会计利润435 000元。
二、所得税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在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
【例10—27】沿用【例10一26】,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435 000×25%=108 750(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8 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8 750
(2)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108 750
贷:所得税费用 108 750
三、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
【补充】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例10—28】沿用【例10—27】,假定甲公司按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当年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并决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0 000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将“本年利润”科目年末余额326 250元(435 000—108 750)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326 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6 25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48 937.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2 625(326 250×10%)
——任意盈余公积 16 312.5(326 250×5%)
应付利润 200 000
(3)向投资者支付分配的利润时
借: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 20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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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