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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特征:完全有价证券、设权债券、金钱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通知证券、返还证券
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对票据无影响。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概念: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时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期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银行的营业时间
5.票据权利的保全:“按期提示”“依法证明”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责任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六)票据签章
票据生效的重要条件
(七)票据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八)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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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