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备考笔记第一章(6)

发表时间:2012/1/31 11:47: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 年会计从业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了解)

(2)具体规定:

①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通报)。

【提示】《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④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⑤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项)等。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联系和区别——(了解)

(1)共同之处

①同属具体行政行为;

②同为惩戒措施;

③都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不同之处

①制裁的原因不同;

②制裁的对象不同;

③制裁的来源和根据不同;

④制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⑤行为的属性及效力不同。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也就是说,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除了上述刑罚措施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1)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选习题汇总

(责任编辑:xll)

3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