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规章——××办法
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它在税收工作领域中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不同的书——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征税客体,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体现的征税的广度,不同税目的税率及征免规定也不尽相同。
制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1)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2)制定不同的税率。
税目制定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
5.税率
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反映了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25%等。
比例税率包括三种:①单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例税率;③幅度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定额税率分为以下几种: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④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形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交纳的税款。例如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执行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6.计税依据(税基)——对征税对象量的规定
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一般有三种: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分为两类:
(1)一次课征制: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性减税免税、扶持发展性减税免税。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提示】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超过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备考笔记汇总更多关注:会计从业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培训 最新考试动态
(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