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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备考笔记第三章(1)

发表时间:2012/1/31 13:21: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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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它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三性: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提示】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占税收总额超过90%以上。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补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税负水平较为固定,计算简便如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机构

(2)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保障。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针对某一具体税种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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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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