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般纳税人,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销项税额、支付进项税额的业务。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然而,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即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交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金额(即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项)和7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如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4条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较多,在计算应纳额时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纳税人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应纳税额计算及举例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第③至第⑧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四)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按月或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4.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7.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1)对企业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人当期销售额征税。
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2)根据《刑法》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有关法律处罚。
(4)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凡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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