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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1994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进,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购入扣税法。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对于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予以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额,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增值额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对一个企业而言,增值额是该企业商品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而外购商品的价值额后的余额;对一个商品的生产全过程而言,增值额是商品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
(二)征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应税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凡进入我国的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了依法缴纳关税以外,还必须缴纳增值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购入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以下列举的外,按基本税率计征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五、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业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是: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额的计算
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了简化的计税方法,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其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因此,无论对一般纳税人还是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确定其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额的关键。
(三)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
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有关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3.价税合计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因为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按价外税设计的,所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款和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但是,根据税法规定,有一些一般纳税人,如商业零售企业或其他企业将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也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上价款和税款是不分别注明的,这样一部分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会发生价税合并的情况,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销售额,这就涉及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含1年)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备考笔记汇总(责任编辑: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