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
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
等级分为金卡和银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2.信用卡销户手续。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时,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持卡人透支之后,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日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日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日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日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日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人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人转账存入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淮计算。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5.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利息不分段计算,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6.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7.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经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8.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规定。
(1)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应审查下列事项: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2)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3)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4)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5)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位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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