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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备考笔记第一章(5)

发表时间:2012/1/31 11:39: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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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 年会计从业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一般单位的会计室、会计科、财务科)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

【提示】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作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非常重要)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注意】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

(二)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

1.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链接】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提示】档案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需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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