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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辅导9

发表时间:2012/12/17 16:37: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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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讲义。希望本文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2012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基本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出票银行 支票: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出票人(出票银行)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票据上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以偷盗、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简答题】什么是票据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那些?

【答案】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2)票据权利的实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权利的行使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5)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6)票据权利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3·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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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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