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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基础讲义8

发表时间:2012/11/1 14:32: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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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2)内容要完整;(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小写: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大写:

中文大写,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 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预定编号,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其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3.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真实性——凭证真实

合法性

合理性

正确性——计算填写

完整性——形式上审核

及时性——当月入账。

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不得涂改

(2)内容错误

(3)金额错误

(4)更正和重新开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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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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