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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3)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5)自期满之日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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