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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会计证《财经法规》:银票据结算方式2

发表时间:2013/6/4 10:30: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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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 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辅导,希 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提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


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五、汇兑

(一)汇兑分类

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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