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亲自去
又称上门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其他方式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3.委托申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由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纳税。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税款的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定义: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1)定义: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定义: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5.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方法: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比如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方法: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区分: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
7.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三自纳税)、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上述条款同样适用于税收保全)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了解)
(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
(5)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与违反会计法的刑事处罚差不多,主刑,附加刑。
3.税务行政复议(了解)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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