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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征管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了解)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等。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
2.开业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自……起30日”——单选)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承包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等,提供劳务的,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手续齐全(发放)——不齐全(补充)——有疑点(核实后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时限要求——30日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看变化的内容是否涉及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判断题)
4.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与变更区分(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1.注销登记的原因和时限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易考点)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开业和变更都是30天,注销15天,就一个特殊,迁址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需要注销的30天。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4.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了解)
1.税种登记的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的资料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了解)
1.登记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一)发票的种类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我国发票按其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联次:普通发票三联(增值税发票还多一个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固定的四联;其他的发票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3.专业发票(国有)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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