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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相关法律知识》考点及巩固练习5.22

发表时间:2014/5/22 15:02: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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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相关法律知识》考点及巩固练习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考点

考点: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作为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有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

(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如欲抛弃动产所有权,除了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须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在抛弃其他动产物权(如质权、留置权)时,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交付其动产。在抛弃不动产所有权时,除了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要向登记机关涂销所有权登记;在抛弃不动产其他物权时,除了要向因抛弃而直接受利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要向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8)由于继承权遭受侵害后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回复请求权,导致因继承而取得的物权丧失。

(9)标的物被征用或没收。因征用或没收,使得标的物之上的物权消灭。

(10)动产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原动产的所有权及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消灭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

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是(  )。

A. 标的物灭失

B. 因法定原因而消灭

C. 法定期间之经过

D. 标的物被征用或没收

答案:A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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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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