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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知识点18

发表时间:2014/4/2 10:4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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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就将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改为了土地私人所有,这种土地私人所有制据日本人自己解释为:“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 日本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其中,日本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其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是很发达的。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对生态的保护。日本的非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如《日本民法典》第265条规定:“地上权人,因于他人土地上有工作物或竹木,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第270条规定:“永佃权人有支付佃租,而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权利。”第272条规定:“永佃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于其权利存续期间,为耕作或牧畜而出租土地。但是,以设定行为加以禁止时,不在此限。”

日本这样的土地制度,与其历史背景有关。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封建势力很强,其要想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就必须变革其制度,而首要变革的就是土地制度。日本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巨大的,目的是为了较彻底地清除封建制度的残余。因而日本将土地主要是转化为私人所有。但我们也因看到,日本对私人所有土地的使用也是有很大限制的,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这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就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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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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