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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的。
(2)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3)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替代担保取代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4)抵押合同或者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依法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5)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国家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6)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7)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建筑物、附着物的消灭而终止的。
依照上述第5、6、7种情形终止土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同等价值的替代担保。抵押人依据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抵押人获得不动产置换或补偿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以新获得的产权为抵押标的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一项土地抵押权终止,不影响同一土地上其他抵押权的效力。土地抵押权终止,应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土地抵押权实现,土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依法处分,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随即消灭,经抵押权实现而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后不再负担任何抵押权。
《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表明,土地抵押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债务清偿、免除、替代担保等原因而致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
《土地登记规则》第57条等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终止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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