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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宫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的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制度。
(四)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置换后的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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