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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资料(3)
第三章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属于私法关系。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途径,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实现。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1)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的。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二)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单一明确。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有两组或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清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民事主体人格的确定,应依据以下条件:
其一,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
其二,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
其三,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赠与等),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当事人的这种双重主体身份,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双务性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1、权利的核心是利益;2、权利的内容是行动自由;3、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依照法律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也同样包括三个要素:1、义务的目的是实现他人的利益;2、义务的内容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3、义务的强制来自国家暴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给付财产、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劳务服务三种)、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单选)1、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物、行为、智力成果
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主体、客体、内容
分析:任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都是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咱们前面也说过了。所以当然应该选D.
例题(多选)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分析:这道题也是让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可是为什么和上面一题的选项都不一样呢?应该选哪一个呢?其实道理是一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那么什么是主体?什么是客体?什么是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故本题应选ABC.本题只是换了一个角度问问题,所以大家应该全面掌握。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
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
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绝对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客体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相对的消灭,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竺权利义务因转移给其他主体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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