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22

发表时间:2012/11/12 10:08: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考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相关知识点和试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这区别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期限的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年

对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应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处置。

2、用途的限制,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但应依按受投资的主体的不同而分别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企业法人或成立新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投资的区别,后者租赁土地使用权仍为原租赁人

相关文章:

2013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汇总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知识汇总

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试题

关注:  合格标准 报考指南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精品课程设置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