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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辅导:继续履行

发表时间:2011/12/8 15:15: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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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辅导:继续履行

二、主观过错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体现对违约行为的谴责,有利于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违约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大小确定、混合过错的运用以及免责条款效力的适用等。

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多种形式。这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行为发生后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继续履行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违约行为发生继续履行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存在的,它与继续性的合同中的非一次性的履行义务是有本质区别的,履行义务不等于承担法律责任。而继续履行则是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在违约发生时才可适用,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2.有债权人的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是债权人的权利。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应由债权人根据其实际的需要做出选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只有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才能作出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的裁决。

3.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继续履行的债务一般是非金钱债务,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适用继续履行。

4.债务能够继续履行 一方面债务人具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另一方面债务的标的适于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不至于造成债务人的过重经济负担。

继续履行的形式可以是限期履行债务,即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是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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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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