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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例题1: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进行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甲公司因为办理报建审批手续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甲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中华考试网
C.甲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甲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例题2:甲将自己拥有的一套房屋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当日未交付房屋。第二天,甲又将该房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丙,并把该房交由丙占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若丙是善意的,则由甲选择是将房屋卖给乙还是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B.无论丙是善意还是恶意,丙都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C.若丙是善意的,则丙在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D.若丙是恶意的,则丙在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E.若丙是善意的,则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 C
解析:丙是善意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即善意取得的三要素: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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