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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资料(8)

发表时间:2012/1/16 16:06: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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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资料(8)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生和相对的发生。

绝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生的,而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

相对的发生,是指当事人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一个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绝对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客体的消灭而不复存在。

相对的消灭,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竺权利义务因转移给其他主体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

(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2)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等。

(3)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三)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求事实的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事

实构成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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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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