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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与内涵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因此,出让、租赁(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称年租制)和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均为法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由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承租土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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