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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概括19

发表时间:2014/8/6 20:3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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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程序性法律规范。执行程序性法律规范包括:

(1)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989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规范依据。

(2)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适用行要诉讼法过程中,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基本程序规范依据。

(3)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曳明确肯定其作为特别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

(4)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显得比较简单,许多在诉讼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最为具体和详尽。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2.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来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制定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当作为审理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可见,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有自身的特点:

(1)规章只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所谓"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划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视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致;三是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选择适用。2)当某一个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予以选择适用。

(3)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需要参照规章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行政规章,(条、款、项)的规定,判决(或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此外,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制定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这些国家机关行使相应权力的表现,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国家管理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地位,对被管理者而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适用;对不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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