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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4

发表时间:2013/5/22 10:44: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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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说,行政许可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申请人从而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行使许可的权利并获得相关利益。

第三,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

注:对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学界多有争论,主要有“赋权说”、 “解禁说”和“折衷说”等。“赋权说”认为许可实际是行政相对人没有该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权才获得该项被许可的权利。这一学说被质疑的焦点在于许可的权利并非来自行政主体的赋予,而是在许可之前暂时不得行使而已。“解禁说”认为许可是对一般禁止行为的解除,是自由的恢复而不是权利的授予。此说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折衷说”认为行政许可既是对行政相对人禁止义务的免除,又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资格的授予。该说实则是“赋权说”的延伸,因而也存在着与“赋权说”同样的缺陷。有关讨论和本章下面一些讨论可参见莫于川主编的《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九章的阐述内容。

第四,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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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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