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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哪些损害应予赔偿。它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既涉及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负担赔偿责任,更决定着受害人对哪些事项享有索赔的权利。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以人身权、财产权来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
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而言,主要指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权、商标权、财产租赁权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权求偿的情形规定了四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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