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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代理人考试代理实务基础知识14

发表时间:2012/11/16 11:36: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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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辑部编辑特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相关知识点及试题练习,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48、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权属证明文件?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人为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述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文件资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抵押内容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49、未办理或者未获批准办理土地登记的处理办法?

未办理或者未获准办理土地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2)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实施拆迁等造成土地权利变更或者灭失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予土地补偿;

(3)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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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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