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方法国土常识基本复习(12)

发表时间:2012/2/23 15:43: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1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12、非法占用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1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11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15、土地行政复议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土地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土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116、土地行政复议机关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或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内,受理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出的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土地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117、土地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土地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活动。

118、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关文章: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方法国土常识基本复习汇总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与方法土地权利概述汇总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与方法第五章汇总

更多关注:  土地登记代理人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