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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哪些损害应予赔偿。它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既涉及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负担赔偿责任,更决定着受害人对哪些事项享有索赔的权利。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以人身权、财产权来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
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以下五种情形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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