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戍、己、庚的债务告竣和谈。乙公司承担丁、戍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缠。现乙公司和丙公司告竣的债务承担和谈效力()。
A.该和谈有用
B.该和谈无效
C.该和谈可撤销
D.该和谈效力不决
尺度谜底:b
解 析:主若是考绩监犯分立债务的承担。平易近法公例第44条划定:“……企业监犯分立、合并,它的权力义务由变换后的监犯享有和承担。”原则上,分立后的监犯应对分立前监犯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呵护债权人益处而设,是以,作为分立监犯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朋分的内部和谈不能匹敌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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