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四次大的调整,即1950年土地改革、1956—1958年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颁布《宪法》。因此,在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在确权工作中,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属,正确处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避免引起社会矛盾,要有利人民生产和生活。
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其一,要正确处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其二,正确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其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其四,国家所有土地的推定原则,即,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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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