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备考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别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相关复习资料,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2.4. 注册登记
2.4.1. 概念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过程。
2.4.2. 依据
《土地登记审批表》是土地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
2.4.3. 内容
对于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
2.4.4. 土地登记簿
2.4.4.1. 组成
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
2.4.4.2. 内容
土地登记簿应当记载土地的宗地号、权属性质、坐落,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土地的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期限和土地他项权等事项。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对已登记的土地权利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他项权等措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裁定书、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查封范围、内容和期限,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2.4.4.3. 地位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
土地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2.4.4.4. 管理
(1)土地登记簿由县国土局统一管理,永久保存,供社会公开查询。
(2)土地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宗地号不变的,土地登记卡不变,其他内容变化的,在登记卡续卡中记载。
(3)土地登记簿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4)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5)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设定、变更以及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土地登记卡。
2.4.4.5. 土地登记簿的更正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误的
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通知持证人限期办理更正登记;
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持证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审核,按规定应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批的报县国土房管局批准;
③准予更正登记的,应予以公告,并下达《更正登记告知书》将更正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异议的
①由当事人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按原登记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
③对确实有误的经公告后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的不予更正,应下达《更正登记告知书》将不予更正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④予以更正的,要求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4.4.6. 土地登记簿的公开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经过申请,凭地籍号对登记簿进行查询并按规定交纳查询费用。
2.4.5. 土地证书的证号
填发、核发土地证书时证号如下:
其中单位、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为 梁国用(201_)第 号;单位使用集体土地的为 梁集用(201_)第 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 梁集有(201_)第 号;土地他项权利的为梁他项(201_)第 号。
2.4.6. 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
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为2日;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的办理时限为2日。
2.4.7. 登记日的确定
准予土地登记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日为登记日。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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